第八條
為掌握糧源,租定糧價,政府得設置糧食平準基金;其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運用所生孳息及利潤。
三、第七條第二項加價出售及標售進口權利之盈餘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運用所生孳息及利潤。
三、第七條第二項加價出售及標售進口權利之盈餘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