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糧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糧商管理規則有關准許營業之項目與限制、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與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規避、拒絕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為之查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