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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單一條文
第五十條之一
野生動物保育法
其他名稱
:野生動物保護法、野保法、野生動保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條之一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