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馬戲團、博物館或展示野生動物者,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輸入供馬戲團表演用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應於輸入後六個月內結束表演並復運輸出。其有延長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