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野生動物依其保育之需要,區分為左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依本法應加以保育之野生動物。包括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名錄,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