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提供野生動物生育環境;不依主管機關規定變更使用、收益方法或擅自變更使用、收益方法不聽主管機關阻止者,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