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非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於第三十九條各款所列區域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