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非法進口、出口、買賣、交換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進口、出口、加工、買賣、交換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器官或其製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進口、出口、加工、買賣、交換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器官或其製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