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但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所定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