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條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種苗得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