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種苗:指植物體之全部或一部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
二、品種:指一植物群體,具有遺傳特性,與其他同種植物群體能作明確之區分者。
三、新品種:指一植物群體,具有與現有品種能辨別之一個以上顯著重要特性,且其主要性狀,具有遺傳性與穩定性者。
四、發現者:指發見品種之變異並具遺傳性與穩定性者。
五、育種者:指從事新品種育成之工作者。
六、種苗業者:指從事繁殖、輸出入、銷售種苗之事業者。
七、銷售:指以一定價格出售或實物交換之行為。
八、推廣:指將種苗介紹、供應他人採用之行為。
一、種苗:指植物體之全部或一部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
二、品種:指一植物群體,具有遺傳特性,與其他同種植物群體能作明確之區分者。
三、新品種:指一植物群體,具有與現有品種能辨別之一個以上顯著重要特性,且其主要性狀,具有遺傳性與穩定性者。
四、發現者:指發見品種之變異並具遺傳性與穩定性者。
五、育種者:指從事新品種育成之工作者。
六、種苗業者:指從事繁殖、輸出入、銷售種苗之事業者。
七、銷售:指以一定價格出售或實物交換之行為。
八、推廣:指將種苗介紹、供應他人採用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