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水土保持法
單一條文
第五條
水土保持法
其他名稱
:水保法
水土保持法
版本: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92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民國 83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83 年 05 月 12 日 制定
水土保持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五條
對於興建水庫、開發社區或其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