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酌予補助或救濟:
一、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增進公共安全而蒙受損失者。
二、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交換土地或遷移而蒙受損失者。
三、因實施第二十六條緊急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而傷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