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其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之擬定重點如下:
一、水庫集水區:以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淨化水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二、主要河川上游集水區:以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沖蝕、崩塌,防止洪水災害、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以防止崩塌、侵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護鄰近土地為重點。
四、沙丘地、沙灘:以防風、定砂為重點。
五、其他地區: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情形指定之。
在前項第一款水庫集水區內探礦、採礦、採取土石、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森林遊樂區、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有破壞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虞者,應予限制,並視治理之需要,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管制措施實施之。
一、水庫集水區:以涵養水源、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淨化水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二、主要河川上游集水區:以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沖蝕、崩塌,防止洪水災害、維護自然生態環境為重點。
三、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以防止崩塌、侵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護鄰近土地為重點。
四、沙丘地、沙灘:以防風、定砂為重點。
五、其他地區: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情形指定之。
在前項第一款水庫集水區內探礦、採礦、採取土石、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森林遊樂區、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有破壞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之虞者,應予限制,並視治理之需要,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管制措施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