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需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由各該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主管機關核定,並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主管機關監督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