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公有林或私有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收歸國有。但應給與補償金:
一、國土保安上或國有林經營上有收歸國有之必要者。
二、關係不限於所在地省區之河川、湖泊、水源或其他公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