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