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禁止砍伐竹木之保安林,其土地所有人或竹木所有人,以所受之直接損害為限,得請求補償金。
保安林之所有人,依前條第二項指定而造林者,其造林費用視為前項損害。
前二項損害由中央政府補償之,但得命令因保安林之編入特別受益之法團或私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保安林之所有人,依前條第二項指定而造林者,其造林費用視為前項損害。
前二項損害由中央政府補償之,但得命令因保安林之編入特別受益之法團或私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