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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一條
資通安全管理法
其他名稱
:資通安全法、資安法、資安管理法
資通安全管理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全文修正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