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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九條
資通安全管理法
其他名稱
:資通安全法、資安法、資安管理法
資通安全管理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全文修正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未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報資通安全事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