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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一條
資通安全管理法
其他名稱
:資通安全法、資安法、資安管理法
資通安全管理法
版本: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 制定
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二章 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公務機關應置資通安全長,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負責推動及監督機關內資通安全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