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二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版本:民國 91 年 12 月 20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2 月 20 日 制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完成除役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