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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五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版本:民國 91 年 12 月 20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12 月 20 日 制定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三章 停役及除役管制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除役計畫執行。
除役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其變更若有涉及重要管制事項,經營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