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得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構)、事業、團體及學校代為訓練。
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者,得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