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左:
一、依法退除役之軍官。
二、依兵役法第四十九條志願在營服役之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三、服士官、士兵役,因作戰受傷致成殘廢,於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一、依法退除役之軍官。
二、依兵役法第四十九條志願在營服役之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三、服士官、士兵役,因作戰受傷致成殘廢,於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