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