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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五條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其他名稱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衛福部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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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版本: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制定
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第五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