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九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但重大災難事故,或離島、偏遠地區遴用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後人力仍有不足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