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之十一
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呼吸治療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為居家呼吸照護業務之廣告。
一、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呼吸治療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為居家呼吸照護業務之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