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呼吸治療業務滿一年以上,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呼吸治療師特種考試。
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
大學或獨立學院呼吸照護(治療)系、所、組之畢業生及符合第一項規定資格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免依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前項特種考試,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
大學或獨立學院呼吸照護(治療)系、所、組之畢業生及符合第一項規定資格者,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免依第十八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