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師證書者,得充驗光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生證書者,得充驗光生。
本法所稱之驗光人員,指前二項之驗光師及驗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