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物理治療生業務如左:
一、運動治療。
二、冷、熱、光、電、水、磁等物理治療。
三、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
一、運動治療。
二、冷、熱、光、電、水、磁等物理治療。
三、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