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各級物理治療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左列各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
三、會員之入會或出會。
四、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五、理、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公約。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