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