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有左列各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
二、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