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未取得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器械沒收之。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