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護理人員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護理人員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由各區域會員選舉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