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醫事檢驗所之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受停業處分或撤銷執業執照時,應同時對其醫事檢驗所予以停業處分或撤銷其開業執照。
醫事檢驗所受停業處分或撤銷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醫事檢驗師或負責醫事檢驗生予以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