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一者。
二、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