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十九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