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醫療社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散之:
一、發生章程所定之解散事由。
二、設立目的不能達到時。
三、與其他醫療法人之合併。
四、破產。
五、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或命令解散。
六、總會之決議。
七、欠缺社員。
依前項第一款事由解散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由解散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
一、發生章程所定之解散事由。
二、設立目的不能達到時。
三、與其他醫療法人之合併。
四、破產。
五、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或命令解散。
六、總會之決議。
七、欠缺社員。
依前項第一款事由解散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事由解散時,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