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除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