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醫療廣告違反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開業執照,並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其觸犯刑法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者。
二、以墮胎為宣傳者。
三、以治療性機能、增強性能力或性器官整型為宣傳者。
四、以包醫包治為宣傳者。
五、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