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財團法人醫療機構,於財團法人設立登記後,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如有增減,應於每年年度結束三個月內,檢同財產變更清冊,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後,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董事長、董事之改選或其他重要事項之變更,應於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後,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