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條
醫療機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
二、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者。
三、超收醫療費用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者。
四、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受撤銷開業執照者,其負責醫師並依醫師法於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
一、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
二、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者。
三、超收醫療費用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者。
四、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受撤銷開業執照者,其負責醫師並依醫師法於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