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
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董事、負責醫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年以下停職處分;必要時,得解除其職務:
一、違反法令或有其他足以危害財團法人醫療機構情事者。
二、拒絕衛生主管機關之檢查或不依規定造具表冊送請衛生主管機關查核者。
三、不遵衛生主管機關監督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