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限期改善。但情節輕微者,得先予警告處分。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者,經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並限期改善而逾期仍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者,經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並限期改善而逾期仍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