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財團法人醫療機構經許可設立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十日內依捐助章程遴聘董事,成立董事會,並將董事名冊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
財團法人醫療機構,完成法人登記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全部建築基地、房舍及推行醫療業務之設備等財產移歸法人,並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