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
前項所稱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