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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一條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其他名稱
: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國民營養法、營養及飲食促進法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制定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第四章 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鼓勵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對其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社區居民,進行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